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1-00145 文号永政地〔2021〕106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1-24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埔岭工业园区孵化基地(二期)科研孵化中心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1-00145
文号 永政地〔2021〕106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1-24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埔岭工业园区孵化基地(二期)科研孵化中心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埔岭工业园区孵化基地(二期)科研孵化中心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2-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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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吉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0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525号)批准征收原属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用地0.3566公顷(其中耕地0.0649公顷、林地0.2917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08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76号)批准征收原属国有林场林地2.7937公顷、燕南街道吉峰村林地1.4651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1〕493号)批准征收原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0.100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162公顷、林地0.0843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757号)批准征收原国有土地5.2891公顷(其中耕地1.7315公顷、其他农用地2.0532公顷、建设用地0.1065公顷、未利用地1.3979公顷)、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0.6331公顷(其中耕地0.35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4公顷、建设用地0.0034公顷、未利用地0.2702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3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1352号)批准征收原国有土地1.3233公顷(其中耕地0.4157公顷、其他农用地0.5109公顷、建设用地0.051公顷、未利用地0.3457公顷)、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0.9678公顷(其中耕地0.5903公顷、其他农用地0.3464公顷、林地0.0307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合计12.9292公顷作为你司永安市埔岭工业园区孵化基地(二期)科研孵化中心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010008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司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司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吉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0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525号)批准征收原属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用地0.3566公顷(其中耕地0.0649公顷、林地0.2917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08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76号)批准征收原属国有林场林地2.7937公顷、燕南街道吉峰村林地1.4651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1〕493号)批准征收原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0.100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162公顷、林地0.0843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757号)批准征收原国有土地5.2891公顷(其中耕地1.7315公顷、其他农用地2.0532公顷、建设用地0.1065公顷、未利用地1.3979公顷)、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0.6331公顷(其中耕地0.35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4公顷、建设用地0.0034公顷、未利用地0.2702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3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1352号)批准征收原国有土地1.3233公顷(其中耕地0.4157公顷、其他农用地0.5109公顷、建设用地0.051公顷、未利用地0.3457公顷)、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0.9678公顷(其中耕地0.5903公顷、其他农用地0.3464公顷、林地0.0307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合计12.9292公顷作为你司永安市埔岭工业园区孵化基地(二期)科研孵化中心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010008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司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司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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