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2-00010 文号永政地〔2022〕6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2-25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槐南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2-00010
文号 永政地〔2022〕6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2-25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槐南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槐南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3-0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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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槐南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永安市槐南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槐政〔2021〕88号)收悉,受三明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永安市槐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同意将农用地0.5482公顷(其中耕地0.52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原则同意使用永安市槐南镇槐南村水田0.0035公顷;永安市槐南镇南山村水田0.5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5482公顷,作为槐南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提供给槐南镇南山村作为车碓下小区三期、四期项目用地,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350481201909009号、350481201912027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原则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用地,落实耕地补充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四、该批次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提供,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用途,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应拆除后无偿交还村集体。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槐南镇应严格按“一户一宅”政策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建设,并按已备案的《槐南镇南山村车碓下小区(三期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编号:2019—AB—49)和《槐南镇南山村车碓下小区(四期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编号:2019—AB—44)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该批次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六、该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等后续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自使用土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使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槐南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永安市槐南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槐政〔2021〕88号)收悉,受三明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永安市槐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同意将农用地0.5482公顷(其中耕地0.52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原则同意使用永安市槐南镇槐南村水田0.0035公顷;永安市槐南镇南山村水田0.5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5482公顷,作为槐南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提供给槐南镇南山村作为车碓下小区三期、四期项目用地,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350481201909009号、350481201912027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原则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用地,落实耕地补充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四、该批次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提供,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用途,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应拆除后无偿交还村集体。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槐南镇应严格按“一户一宅”政策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建设,并按已备案的《槐南镇南山村车碓下小区(三期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编号:2019—AB—49)和《槐南镇南山村车碓下小区(四期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编号:2019—AB—44)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该批次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六、该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等后续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自使用土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使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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