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日期:2022-06-09 16:10 来源:永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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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转和发展,建设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安市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每个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的网站建设、商品定位、产品摄影、美工策划、网络推广、人才培训、物流支撑、产品展示等综合性服务,力求开辟一条与入驻企业“经营共同管理、利益共同分享”的商业运作模式,带动永安市特色工业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销售,发挥优秀电商企业示范效应,引领我市电子商务新趋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中心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职责:

  1、统筹规划和落实中心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2、编制中心的建设及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           3、负责受理入驻企业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中心的申报奖补项目进行评审;

  4、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创业辅导、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5、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6、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第三章 入驻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一条  申请入驻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企业。

  第二条  对于入驻中心的企业,尤其是食品饮食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三条  项目入驻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入驻时间,经中心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

  第四条  申请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自主经营、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能力;

  2、企业必须按时入驻,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3、企业负责人无违纪违法行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运营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入驻程序:

  1、项目申请:电子商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到管理办公室:《永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申请表》、《永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承诺书》、公司介绍及法人代表材料、在永安市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入驻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和入住服务记录台账;

  2、项目评审:对入驻企业申请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团队;

  3、签署协议:入驻企业与管理办公室办理签署入驻协议书,入驻后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电脑、办公桌椅、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办公条件;

  2、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协助入驻企业争取国家优惠政策;

  4、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第一条  中心的场地管理

  1、入驻中心企业统一使用服务中心内的供水、排水、电、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服务中心内外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确实需要建设,必须经中心批准后,严格按中心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2、入驻企业应爱护中心内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公共设施、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项目的运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租或转为其他用途。如需退出中心,可以提出申请;

  4、入驻企业举办活动需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5、中心内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等卫生由服务中心安排物业人员负责清理打扫;各入驻企业负责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企业内部卫生清理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各单位内部的卫生由单位负责人安排日常保洁;

  6、入驻企业应遵守中心的其它规定。

  第二条  中心的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各入驻企业在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内容;

  4、及时准确地向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配合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中心针对企业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对其进行指导,帮助入驻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第三条  中心的安全管理

  1、中心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

  2、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3、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循作息时间,做好日常办公中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

  4、各入驻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中心管理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的企业应及时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若入驻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由入驻企业承担;

  5、入驻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中心入驻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1、企业入驻应办理入驻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企业自签定《永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不入驻的,则自动入驻失效;

  2、入驻企业不得将承租房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甲方利益,否则入驻企业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中心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3、入驻企业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非租用空间,若擅自搭建、堆放物品。

  4、入驻企业若需对租用房进行装修、改造电力线路、安装空调、改动门窗、安装防盗网、防盗门等事项,应事先向服务中心提供方案,同意后,才能施工,其投资费用由入驻企业自理,并接受中心管理人员在有关安全、规范等方面的指导。施工时,不得损坏房屋原有主体结构,不得破坏室外统一规划,否则,入驻企业应按房屋造价的200%赔偿;若擅自施工,拆改承租房结构或改变承租房用途,则视为侵权行为,中心有权追偿入驻企业造成的损失,并终止协议;

  5、严格遵循节俭的原则,科学合理的使用水电,降低服务中心能耗;严禁自行乱接用电线路和用水管道,严禁自行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如有需求,须先向中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电子商务企业的退出

  第一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中心合同期满,到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入驻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填写《企业退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申请表》,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三条  勒令退出。入驻企业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管理办公室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入驻企业退出: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不服从中心管理,影响中心正常秩序的;

  3、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

  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

  4、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5、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6、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7、经中心主管部门决定,认为不适宜在中心继续创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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