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11-28 15:01 来源:永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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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维护品牌形象和信誉,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双线融合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区域公共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条 使用区域公共品牌,需要符合本使用管理办法的条件,并申请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受永安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监督,由市工信局负责审核并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永安市生产经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申请使用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程序:

  第三章 宣传推介

  第八条 由市工信局负责引导市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与推广,推广过程中鼓励企业使用母子品牌(即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同时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仓储、保鲜等服务业。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注重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

  第十条 鼓励各产业协会、经营主体举办或组织参加关于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推介、展销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市工信局是“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

  第十二条: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不向申请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使用合同签订期限暂定为一年,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需每年申报、评审、确认 一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未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的, 视为自动放弃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权。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五条: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监督。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被授权生产经营主体或授权产品的品牌使用权,并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规定确认的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生产经营主体和个人不得 以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名义进行产品包装、销售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申请表

申请

单位

 

产品

种类

申报产品名称

 

法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5日内反馈至永安市工信局

  邮箱:wjbwys@163.com

  联系人:张誉

  电话:363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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