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南镇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日期:2020-11-10 16:09 来源:永安市槐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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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

对象

公开

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二级

全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

依申请

乡级

1

行政

管理

行政奖励

1. 奖励办法

2. 奖励公告

3. 奖励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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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确认

1. 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

2.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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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1. 运行环节:受理、审理、裁决或调解、执行

2.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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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给付

1. 运行环节:受理、审查、决定、给付、事后监管

2.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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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检查

1.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

2.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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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行政职责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

2.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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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1、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

2、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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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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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1.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2.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

3.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4.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5.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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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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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污染源监督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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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污染源信息发布

1、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

2、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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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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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1、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2、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

3、其他环境质量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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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时限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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