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诚信案例】 法治化营商典型案例

日期:2024-03-26 15:18 来源:永安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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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法律适用  优化营商环境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 

永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某房地产公司)与林某某、张某某、永安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16日,林某某、张某某永安某置业公司购买永安市龙山路268号71幢403室房产,双方签订《合同确认单》。2014年11月18日,林某某、张某某永安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日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林某某、张某某支付首付款为448324元,余款8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永安某置业公司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前交房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永安某置业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在建工程项目永安市人民法院拍卖竞买公告载明:“已销售给个人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共37套,建筑面积约1639.89平方米,由买受人负责工程扫尾并交房,未缴纳的部分购房款,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缴纳给买受人。”2020年1月31日,永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以141024355元竞得拍卖标的。 

2021年9月18日,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闽048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确认林某某、张永安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永安某房地产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林某某、张某某交付案涉房产;永安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协助林某某、张某某办理案涉房产的权属登记手续;、驳回林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永安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其不是案涉合同主体无需履行交房义务,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3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民申15号民事裁定,驳回永安某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永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以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交房责任不当为由,向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开展如下调查核实工作,调取因案涉房产同小区业主的相关诉讼材料,询问了案件当事人,走访了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并调取相关材料。查明事实如下:在黄某某、杨某某、某某、某某等人永安市某置业公司永安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黄某某、杨某某、某某、某某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均为《拍卖公告》中37套已销售给个人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不是归责与买受人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永安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闽0481民初1239号、(2021)闽0481民初1245号、(2021)闽048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确认交房主体均为永安市某置业公司和永安市某房地产公司。永安市自然资源局的案涉房产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人)为林某某、张某某,义务人为永安市某置业公司 

监督意见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永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48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仅认定永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为交房主体,免除永安市某置业公司的交房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合同当事人约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案不同判情形2022年10月26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永安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2023年1月16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481民监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2021)闽048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7月5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481民监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该院(2021)闽048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林某某、张某某与永安市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撤销该院2021)闽048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永安市某置业公司、永安市某房地产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某、张某某交付案涉房产;四、永安市某置业公司、永安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协助林某某、张某某办理案涉房产的权属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为一审生效判决。同时,该院与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配套建设费给永安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履行后续交房义务。不在拍卖公告的37户购房户缴纳180万余元配套建设费后,永安某房地产公司按约交房。 

【指导意义】 

    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交易领域涉及社会面广,人数众多、专业性强。检察机关没有拘泥于个案简单就案办案,而是秉持为民营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的理念,主动查找梳理系列案件信息,找准矛盾症结点,联合相关部门,以补交配套建设费的形式引导双方当事人妥善、彻底解决交房争议。最终,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促成交房37套。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列矛盾纠纷的解决,化解企业现有及潜在纠纷,与中央“保交楼”政策同频共振,助力党委政府化解楼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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