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安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操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22-05-06 11:12 来源:永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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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19〕11号)精神,提高绩效自评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印发《永安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操作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永安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操作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责任清晰、权责对等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强化绩效和支出责任意识,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永安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以下简称“绩效自评”)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部门履职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涉及其他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省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中央、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绩效自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绩效自评应当覆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涉密除外。 

  (二)真实准确。绩效自评应当实事求是,内容完整规范、权重科学合理、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三)公开透明。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应用,预算单位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自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省、市制定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财政相关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预算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预算部门(单位)申报并批复的部门整体、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依法批复的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自评操作规程,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本级预算单位绩效自评进行抽查复核,并将财政抽查结果及时向驻财政局纪检组和被抽查部门反馈,督促部门充分运用绩效自评结果。 

  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和审核预算单位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应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抽查复核,对绩效自评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本部门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公开工作。 

  预算单位是绩效自评的责任主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自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指标值或偏离较大的指标要分析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下达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财政部门同意。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绩效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大部分达成年度指标预期效果、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不明显四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90%(含90%)、90%-80%(含80%)、80%-60%(含60%)、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一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每年2月底前预算部门组织本部门(含下属单位)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加强对绩效自评工作的组织指导,明确自评工作的具体流程、相关要求等,填写自评表,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1)的形式反映;预算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本部门(含下属单位)自评结果,撰写自评工作总结(参考格式见附件2),于3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程序为: 

  (一)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设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二)各预算部门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级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预算部门在汇总各项转移支付自评结果基础上,撰写自评工作总结报送市财政局。 

  (四)中央、省级转移支付项目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预算部门(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直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抽查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自评及时性、自评内容准确性、指标设置科学性、自评得分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  抽查复核采取非现场审核材料和现场勘查验证相结合的方法,原则上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成立抽查复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确定抽查复核对象;了解抽查复核对象业务情况;确定抽查复核标准等。 

  (二)制定方案。明确抽查复核工作思路、目标任务、方法内容等。 

  (三)下达通知书。告知工作内容及需提交复核的相关材料清单、配合事项等。 

  (四)实施抽查复核。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现场勘查验证,对自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五)形成结论、征求意见。工作组根据抽查复核情况,形成初步结论,以书面形式征求被抽查复核对象意见。被抽查复核对象对复核结论有意见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工作组根据工作底稿等资料,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最终结论。  

  (六)被抽查复核部门(单位)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结果应用与公开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结果应用,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等级为中、差的项目,要在自评工作总结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安排。 

  第十八条  绩效自评结果要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二十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要随同部门决算同时公开。各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在政府网站对绩效自评情况予以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自评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自评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具体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永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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