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2〕43号

日期:2022-10-08 09:45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 | | |

  申请人: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杜鹃新村21幢五层。

  被申请人:三明市永安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三明市XXXX局关于永安市巨力鑫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明环评永[2022]8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三明市XXXX局关于永安市巨力鑫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明环评永[2022]8号)系三明市XXXX局作出,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以三明市XXXX局为被申请人,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申请材料可以直接送交三明市司法局。本机关依法、依职责无权受理此案。此外,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致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无法查明申请人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特此一并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