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2〕47号

日期:2022-12-14 15:33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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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闽公行罚决字[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闽公行罚决字[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2022年8月5日在长深高速公路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分别于2022年8月5日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处以1500元罚款、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法律规定对无证驾驶处罚款,并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不是应当并处拘留,被申请人在高速交警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再作出拘留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被申请人未经调查作出处罚决定违法;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是因父亲病危需紧急送往外地救治,属紧急避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拘留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被申请人认为:应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拘留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11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闽C2****号小型轿车,携带生病父亲在长深高速公路由泉州往三明行驶,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B道3040km+800m路段,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申请人曾因两次饮酒驾驶被交警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证状态为“扣留、吊销”。同日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对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受案登记,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日15时36分向申请人事先告知处以15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三高四公(交)行罚决字〔2022〕35370424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通〔2004〕175号)有关“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由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负责人批准,以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队址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分)局名义作出决定”之规定,经呈报批准,以被申请人名义于同日17时28分向申请人事先告知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闽公行罚决字[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行为处以十二日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三高四公(交)行罚决字〔2022〕35370424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公行罚决字[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父亲住院病历等医疗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询问笔录及相关涉案照片录像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三高四公(交)行罚决字〔2022〕35370424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公行罚决字[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通〔2004〕175号)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之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拘留行政处罚决定,系按照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通〔2004〕175号)有关“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由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负责人批准,以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队址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分)局名义作出决定”之规定作出,符合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经调查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之理由不成立,相关高速交警部门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已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相关高速交警部门按照规定以被申请人名义作出拘留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紧急避险之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驾驶证被吊销情况下仍驾驶汽车携带生病父亲异地救治,其行为违法,且其行为完全可以以其父坐医院救护车等合法方式所取代。申请人依法已构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审理,无发现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闽公行罚决字[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闽公行罚决字[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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