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2〕48号

日期:2022-12-14 15:38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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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张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X)行罚决字[2022]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撤销永X(XX)行罚决字[2022]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争议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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