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2〕45号

日期:2023-01-13 16:55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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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某一。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许某四。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X)行罚决字[20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受害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于2022年11月18日办理延期审理手续,延期至2022年12月21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X)行罚决字[20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日21分许,许某一、许某二、许某三纠集带领及组织刘某二、许某四、许某五、刘某三、许某六8人,借故寻衅滋事非法闯入其父母家,多人多次对其父母刘某四、温某和申请人本人进行殴打并毁坏财物。期间,许某四在许某三抢刘某四手机时,帮助许某三按住刘某四,抢走手机,并协助许某三殴打刘某四耳光和太阳穴几拳,许某三、许某四还把刘某四戴的助听器打落在地,刘某四与许某四发生拉扯时,被许某四殴打并打倒在地,许某四、许某二在刘某四倒地后继续刘某四,尤其许某四踢得最厉害,申请人上前阻止,在拉扯过程中,许某二、许某四、刘某二又一起群殴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许某四处罚过轻。

  被申请人称:在许某三拍落刘某四手机之后,双方发生更激烈冲突,在许某四与刘某四推搡拉扯过程中,刘某四摔倒在地,紧接着申请人与许某四发生互殴。被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X)行罚决字[20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在本机关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未在行政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日,申请人前妻许某三得知申请人回永安市XX镇XX村申请人父母家,逐带其与申请人生育的三个子女,与其大哥许某一、大嫂刘某三、二哥许某二、姐姐许某五、姐夫刘某二、叔叔许某六、叔叔许某四等一起到永安市XX镇XX村申请人父母家找申请人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当晚21时许,许某三等人至申请人父母家叫门,当时申请人已外出,家中只有申请人父母,申请人父母开门后许某三、许某五先后进入客厅,期间在叫门时许某二有踢门致门板开裂行为。进屋后发生争吵,争吵中申请人前妻二哥许某二从门外冲进客厅将茶几掀翻、茶几上茶具随之散落掉到地板,许某三也抡起塑料椅,砸到茶几。后许某三、许某二、许某五退出客厅。当晚21时45分许,申请人被电话叫回,双方在餐厅协谈子女抚养费问题,发生争吵,期间许某五将露天公共空坪旁一个塑料排水管踢倒,在申请人母亲温某捡排水管时,许某二上前抢夺,拉扯中温某摔倒。许某三见申请人父亲刘某四在露天公共空坪上拿出手机拍照,上前拍落手机,并同许某二、许某四一起与刘某四争抢手机,在推扯中申请人看到许某四用右手拖刘某四肩膀,上前踢了许某四左膝盖一脚、打了许某四鼻梁和嘴唇一拳,许某四松开刘某四,刘某四倒地,申请人与许某四、许某二、刘某二相互推扯,期间许某四抱住申请人,将申请人摔倒在地。在民警赶到现场后,许某三向申请人索要申请人驾驶的闽G****8号小型汽车锁匙未果,逐拿柴刀砸坏在路边停放的该车前后及侧面挡风玻璃等,后被人制止。该车系申请人与许某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登记在许某二名下,离婚时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归申请人使用。2022年6月3日,被申请人立案登记,随后调查取证。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刘某四过了20天才发现肋骨骨折,以及刘某四骨折危险性高的骨密度检测结果,无法作出与本案关联性的判断,从而作出不予评定损伤程度结论。被申请人委托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损坏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因对有关损坏物品,缺乏价格认定方面证明材料,致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只认定部分损坏物品价格。除刘某四外,其他案涉人员均未申请伤情鉴定。刘某四对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不予评定损伤程度结论和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因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申请人曾多次组织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于2022年7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永X(XX)行罚决字[202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构成殴打他人,处以500元行政罚款。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对许某四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被处罚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同日作出永X(XX)行罚决字[202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某四构成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行政处罚。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对许某二作出永X不罚决字〔2022〕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损坏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永X(XX)行罚决字[202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X(XX)行罚决字[202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X不罚决字〔2022〕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各当事人受害人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执法电子记录光盘、有关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书、有关损害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相关人员病历、有关伤情和损害物品重新鉴定申请书、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调解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审核审批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许某四互殴行为依法成立。申请人指控许某三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许某三等人进入其父母住宅是为了协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且是在叫门后由申请人父母主动开门、申请人父母未明确表示禁止进入情况下进入,因此申请人指控许某三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指控对方相关人员殴打温某、刘某四,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有证据证明,对方相关人员只是为了与温某、刘某四争抢排水管、手机,没有攻击性行为,不构成殴打,对此本机关对申请人关于殴打温某、刘某四的指控不予支持。申请人指控有关对刘某四不予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和损坏物品的价格认证结论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刘某四过了20天才发现肋骨骨折,以及刘某四骨折危险性高的骨密度检测结果,无法作出与本案有关联性的判断,从而作出不予评定损伤程度结论,符合公安机关案件鉴定规定,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伤情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合法依据使用。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只是对部分损坏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因对有关损坏物品,缺乏价格认定方面证明材料,未对全部损坏物品进行价格认定,但未认定价格的损坏物品,从价值方面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申请人指控许某四毁坏刘某四助听器,但本案无证据证明毁坏刘某四助听器为许某四所为。申请人指控许某三砸坏所谓归其使用的汽车,缺乏权利依据。我国车辆实行登记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登记车主为动产物权人,非登记部门的注册登记,其他行政机关无权自行确认财产所有权,司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也无权确认登记制动产的所有权变更,被砸车辆登记证登记车主为许某二,非申请人、许某三,申请人仅以其与许某三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权利,本机关不予认可,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程序处理财产纠纷。许某三砸车行为发生在民警到场、制止先前违法行为之后,应由许某三一人负责,现他人无关。此外,申请人所谓殴打其父母、毁坏其父母物品的指控,指控事项因其父母才能作为法律上的“受害人”,故申请人对所谓殴打其父母、毁坏其父母物品行为,不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鉴于许某四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被申请人已充分考虑其与申请人之间互殴行为的违法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X)行罚决字[20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X)行罚决字[20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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