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行复〔2022〕54号

日期:2023-01-13 17:01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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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局某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许申请人报考培训大型货车(代号:B2)驾驶证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许申请人报考培训B2驾驶证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允许申请人报考培训B2驾驶证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在被申请人驾管科14号窗口办理吊证24个月到期培训手续,得知不能直接报考培训B2驾驶证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根据2016年至2022年4月1日期间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次酒驾是可以报考B2驾驶证。2022年4月1日之后才实行再次酒驾或醉驾,不能直接报考B2驾驶证的规定。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违法,处罚决定书告知二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已超过二年,申请人现在报考B2驾驶证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驾管窗口咨询申请报考B2驾驶证的条件及材料。被申请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申请人曾于2020年9月15日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核查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后告知其不符合报考B2驾驶证的条件,因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窗口进行一般业务口头咨询,并未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解答完后未出具不予申请的书面告知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驾管窗口口头咨询申请报考B2驾驶证的条件及材料,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申请人的情况后,告知申请人不符合B2驾驶证申请条件,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咨询事项,告知申请人不符合B2驾驶证申请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第三款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不是B2驾驶证业务的办理主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咨询的解答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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