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2〕59号

日期:2023-01-13 17:03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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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果园(XX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问题而未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相关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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