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2〕1号

日期:2023-02-20 15:05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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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三人作出的登记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因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诉第三人决议撤销纠纷一案而中止本案审理。2023年1月30日,因申请人以拟将该行政争议另行方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机关于同日恢复本案审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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