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54号

日期:2024-04-03 16:48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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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申请人:某局。

  委托代理人:廖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依复〔2023〕第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3年12月19日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于2023年12月24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依复〔2023〕第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公开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永安市某项目的业主,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5.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人防审批文件”。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X依复〔2023〕第00*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内容其不做留存为由拒绝公开申请内容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进行备案保存,而非其所称申请信息非其行政审批事项本机关不做留存。其次,被申请人在保存了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应当依申请公开。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明显不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永安市某项目(以下称某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信息,经查,某项目施工图审查发生于2013年之前,当时实施施工图审查备案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2004]51号文件),其中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非备案内容,因此被申请人没有留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告知不作留存,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以作为永安市某项目的业主为查验自身信息为由,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5.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人防审批文件”。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的说明》。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收到该说明。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永X依复〔2023〕第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告知:经检索查找,因施工图审查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办理,非被申请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不作留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3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另查明,案涉项目施工图审查发生于2011年。被申请人掌握有案涉项目的《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寄件单、邮件记录、永X依复〔2023〕第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收件证明、永X依复〔2023〕第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的说明、邮寄记录、《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FJSSJZ-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厦建施审字第[S-2011(***)]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FJSSKC-1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编号SK2011-***)、《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对永行政复[2023]第54号的处理意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2004]51号)要求,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要求,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掌握有案涉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向申请人告知,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不做留存,该答复与事实不相符。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1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永X依复〔2023〕第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超期一天答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但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申请人作出的补充答复,不是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依复〔2023〕第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依复〔2023〕第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书面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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