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2号

日期:2024-04-03 17:10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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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永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件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件反馈中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永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宣传的价格与其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尽管商家已经整改涉案商品链接,但这并不能抹去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商家的行为已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案商品销售量巨大,涉案人数、金额巨大,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举报人也未将多收取违法所得退还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未责令被举报人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被举报人未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未退还申请人多支付的违法所得,也未取得消费者的谅解,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人永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按本机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答复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1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开设的拼多多平台网店“某专卖店”,支付9.99元购买牙签筒1个。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以第三人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为由,通过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案源登记。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位于永安市某园某区***-*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被申请人核查: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某专卖店”网店,其中在“抖音爆款自动牙签筒按压出签家用高档牙签盒牙签罐可爱”商品的销售页面中有采用“两个到手价6.99”字样、两个牙签筒配图进行宣传,产品型号选择弹窗中有各型号产品配图及价格显示,其中特价款型号配图与上述宣传配图相同,选择特价款型号有显示“券后¥6.9,券前¥9.9”字样,型号选择上方有优惠“店铺券-3元”字样,该“店铺券”需关注店铺后获得。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该违法行为,第三人立即下架案涉产品。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在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投诉受理决定,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4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该邮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件反馈、投诉举报信、邮件轨迹截图、邮件照片、拼多多平台订单截图、商品销售页面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答复书、《文件阅示、办理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拒绝调解告知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案件来源登记表、永市监X责字〔2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投诉举报件反馈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本案中,第三人在案涉产品销售页面中有采用“两个到手价6.99”字样、两个牙签筒配图进行宣传,产品型号选择弹窗中特价款配图与上述宣传配图相同,选择特价款型号在使用“店铺券-3元”后的价格为¥6.9,低于宣传价格,但其在宣传页面未能准确体现适用该价格的前提是关注店铺后领取优惠券,故第三人在宣传案涉产品时存在表述不够完整、准确、清晰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无不当。案涉产品型号选择中各型号均有显示价格,消费者在下单支付前也有实际应付价款显示,第三人的宣传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误导,但不会对消费者实际购买行为产生影响,且第三人在被申请人责令其改正后及时改正。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年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存在超期向申请人告知的情形,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件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件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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