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23号
申请人:侯某一。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侯某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行不字(2024)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诉求已经得到妥善处理,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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