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30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由,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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