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33号

日期:2025-05-12 16:42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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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职责为由,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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