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34号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某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社保编号804190000**)中伤残补助金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2月27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2024年12月30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有和解意向并同意中止案件审理,本机关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审理。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以申请事项得到解决为由并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恢复审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申请事项得到解决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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