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告知是否终止调解程序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3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诉求得到化解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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