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11号
申请人: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某局。
第三人:某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招标投标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参与了由第三人某局组织的招标项目:永安市某社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481]YZZK[GK]202****。次日,第三人某局公布中标结果。当日,申请人对中标结果存在异议,向第三人某局及某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第三人某局及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中标结果质疑函的回复》。申请人于1月2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月12日作出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驳回投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1、2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明显错误。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3不予支持同样是错误的。申请人认为,本次中标单位其中一家为厦门某信息有限公司,该单位为企业性质,不具备服务老年人的资质,厦门某信息有限公司的中标应为废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人某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三人某咨询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依法依规,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5日,第三人某咨询有限公司受某局委托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永安市乡镇(街道)某社工服务项目采购公告。2025年1月16日,第三人福建某咨询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永安市乡镇(街道)某社工服务项目结果公告。同日,申请人向第三人某局提出质疑。1月21日,第三人某局和第三人某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作出质疑答复,认定申请人提出的三项质疑均不成立。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服,于1月24日提起投诉。同日,永安市政府某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2025)第0**号永安市政府某投诉事项告知书。同日,永安市政府某委员会办公室向第三人永安市某局和第三人福建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2月6日,第三人永安市某局和第三人福建某咨询有限公司向永安市政府某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投诉事项相关答复材料。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于3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永安市政府某委员会办公室属于某局内设机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质疑函复印件、关于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永安市乡镇(街道)某社工服务项目[350481]YZZX[GK]202****中标结果质疑函的回复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中标结果质疑函的回复、招标投标投诉书、万某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原件、永安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告知书复印件、调查告知书复印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复印件、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质疑函复印件、民政质疑答复复印件、招标投标投诉书复印件、财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社工项目计划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招标文件复印件、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及评委表复印件、线上专家随机抽取表复印件、采购项目有关人员签到表复印件、采购项目评分个人与汇总复印件、请原评审专家复核情况说明复印件等。第三人某局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原件、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复印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截图、《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复印件等。第三人某咨询有限公司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原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采购人预算级次本级财政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获取采购文件,2025年1月16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申请人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驳回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投诉事项3提出永安市乡镇(街道)某社工服务项目各机构和企业评审总得分,认为2023年和2024年的四次第三方评估中,申请人都高于厦门某社工中心。被申请人以本次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申请人提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不能代表本次评审最终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驳回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厦门某信息有限公司为企业且不具备服务老年人的资质,该企业中标应为废标。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已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做了具体规定,申请人有质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人认为厦门某信息有限公司的中标为废标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处理投诉事项的行政主体。永安市政府某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身名义对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永安市政府某委员会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受理通知的行为、向第三人某局和第三人某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调查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投诉处理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存在程序违法。
另,本案中,被申请人在送达文书中存在未规范填写送达人名字的情况,属于程序瑕疵,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违反法定程序。因被申请人已撤销永某购〔2025〕*号《永安市某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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