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18号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的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135048100202503207835****),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的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问题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135048100202503207835****)。
申请人称:2025年3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支付8元购买“小酸菜”三袋,订单编号:250313-33594281739****。发现该产品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情形,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食品实际没有发酵工艺,不属于发酵蔬菜制品为由认定违法行为不成立,并称其包装标注的发酵字样为风味描述,实际上被举报人生产许可证号SC1163504810****,被举报食品小酸菜属于其食品生产许可品质明细表第三项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类别下的品种明细,类别编号16**。依据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之16**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二条,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第一项,基本生产流程载明,其工艺包含发酵过程。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美食豆制品)“支付8元购买“小酸菜”三份,订单编号:250313-33594281739****,以案涉产品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为由,于3月20日在“全国12315”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进行核实, 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同时调取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品生产流程图等材料,无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产品标准和质量问题,于2025年4月7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案涉产品网上购买记录复印件、举报详情复印件、产品照片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举报商品生产流程图、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食品“小酸菜”属于申请人主张的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甜蜜素的发酵蔬菜制品,还是属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能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甜蜜素的酱腌菜类蔬菜制品。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主要适用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该标准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确定企业产品的食品类别,再按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系防腐剂、抗氧化剂、稳定剂,可以适用于《食品分类系统》中食品分类号为“04.02.02.03”的“腌渍的蔬菜”。从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生产加工工艺来看, 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中“2.术语和定义”部分明确规定“2.1 酱腌菜是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涉案食品“小酸菜”的生产执行标准为SB/T 1043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酱腌菜》,生产工艺为:挑选→清洗→腌制→熟制→拌料→灌装→真空包装→高温灭菌→装箱,其基本生产流程符合酱腌菜的生产工艺流程, 也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酱腌菜定义。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涉案食品“小酸菜”属于酱腌菜类蔬菜制品,其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甜蜜素的行为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因此,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举报编号:135048100202503207835****)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