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46号

日期:2025-11-25 11:35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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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张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行不字〔2025〕01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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