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50号
申请人:赖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权益得到保障为由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9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永安市人民政府承办: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