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5年第5号)

日期:2025-11-18 17:24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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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了集体土地3.4802公顷(闽政地〔2025〕846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永安市2025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湖镇大湖村,四至范围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土地面积及土地用途

  拟征收大湖镇大湖村集体水田0.0034公顷、旱地0.0047公顷、园地0.5118公顷、林地1.52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823公顷、其他土地0.111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802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青苗费

(万元/公顷)

水田

0.0034

63

 

旱地

0.0047

63

 

园地

0.5118

25.2

 

林地

1.5267

25.2

 

其他农用地

0.0396

63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2823

6.3

 

其他土地

0.1117

6.3

 

合计

3.4802

   

  五、征收工作安排

  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大湖镇人民政府,本公告发布后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调查确认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本公告公告期为十个工作日,如对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省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自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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