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

日期:2021-09-01 18:04 来源:永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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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

省委老干局:    

    你局《关于申请保留“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闽委老函〔2021〕28 号)悉。为进一步完善“老年大学学费”项目设立程序,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中第六十三条对我省老年教育经费的规定,符合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有关要求,同意保留该项目并继续征收。            二、收费范围。参公事业单位的老年大学学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公益二类及其他老年大学的学费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收费单位自主定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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