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1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永国用(91)字第3201号 |
聂素文、张庆兆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永安市龙岭新村44号 |
|
2 |
永房权证字第91-86号 |
聂素文、张庆兆 |
房屋所有权证 |
永安市龙岭新村44号 |
|
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注销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永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燕西南翔路2199号),联系电话:0598-3618026。
永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