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1-24 16:59 来源:永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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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永安市木材加工行业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2016年、2017年、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对永安市木材加工行业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永安市木材加工行业协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木材加工行业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安市木材加工行业协会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永安市木材加工行业协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永安市司法局(地址:永安市新安路118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永安市民政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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