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职能移交的联合公告
根据《地名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文件要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永安市有关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正式移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办理,市民政局不再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特此公告!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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