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3年9月5日至11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3-09-19 11:38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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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柯** 居民身份证 35060019790709**** 永烟处〔2023〕第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023年7月20日17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依法对位于三明市永安市五洲小区*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共计13个品牌,卷烟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应《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闽烟法〔2018〕2号)之“违法行为第6类A档” 罚款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25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元整(¥6180.00)处以10%的罚款,总计人民币陆佰壹拾捌元整(¥618.00)。 0.0618 / / 2023/9/7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杨** 居民身份证 35042019730611**** 永烟处〔2023〕第0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023年7月20日18时21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六路观澜世纪城小区38幢*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共计8个品牌,卷烟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应《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闽烟法〔2018〕2号)之“违法行为第6类A档” 罚款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14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整(¥5450.00)处以10%的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佰肆拾伍元整(¥545.00)。 0.0545 / / 2023/9/7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王** 居民身份证 35900119690714**** 永烟处〔2023〕第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023年7月31日15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永安市燕南含笑大道****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共计6个品牌,卷烟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应《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闽烟法〔2018〕2号)之“违法行为第6类B档” 罚款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7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1625.00)处以7%的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佰壹拾叁元柒角伍分(¥113.75) 0.011375 / / 2023/9/7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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