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3年11月1日至13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3-11-14 11:27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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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 林XX | 居民身份证 | 350420196508XXXX85 | 永烟处 〔2023〕第040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2023年9月25日15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配合下,依法对位于三明市永安市江滨花园百合巷1X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已转让给现场负责人冯XX经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专〔2020〕205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如下:
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 / | / | 2023/11/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郭XX | 居民身份证 | 35042019680XXXX03 | 永烟处 〔2023〕第0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3年8月9日,我局接到《永安市公安局移送线索通知书》(永公(经侦)移字〔2023〕0001号)。永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侦办“2.28非法经营案”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应《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闽烟法〔2018〕2号)之“违法行为第6类A档” | 罚款 | 经永安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如下: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叁佰柒拾元整(¥206370.00)处以10%的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叁佰柒拾元整(¥20637.00)。 | 2.0637 | / | / | 2023/11/10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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