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5月13日至5月19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1月4日15时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72093885912、78472093885953、78472093877176的3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6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6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6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6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2025年1月4日15时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868737466690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硬)”1条、“南京(雨花石)”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硬)”1条、“南京(雨花石)”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1月4日15时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71820479153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芙蓉王(硬)”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芙蓉王(硬)”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1月7日16时3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72877661945、78472877663871、78472877680153的3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白沙(硬细支和天下)”6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6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白沙(硬细支和天下)”6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6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1月11日11时8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73924934163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金中支)”1条、“白沙(和天下)”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金中支)”1条、“白沙(和天下)”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1月11日11时8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871003951114、78871002945260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3条、“南京(雨花石)”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4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3条、“南京(雨花石)”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4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1月11日11时8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871478896287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牡丹(蓝中支)”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牡丹(蓝中支)”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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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2025年1月11日11时8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73922263378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1月13日10时22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号永安市***货运代理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77272524991070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钻石(荷花)”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钻石(荷花)”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2月10日15时13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80692942569、78480692942408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云烟(中支小重九)”4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4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云烟(中支小重九)”4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4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2月10日15时13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80698052774、78480698059595、78480698062931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利群(软红长嘴)”6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红长嘴)”6条整,共计1个品牌,卷烟6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4/2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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