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9月16日至9月22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5-09-23 10:21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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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非法收购烟叶 陈** 居民身份证 35900119740513**** 永烟处〔2025〕第092号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五条 2025年7月19日22时25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公安局曹远派镇出所干警在永安市曹远镇丰海路段查获一辆长安牌银色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为闽GZS9**,车厢内装满烟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烤烟烟叶收购和运输的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将该批烟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法没收 对当事人非法收购的859公斤烟叶予以没收 / 2.99791 / 2025/9/22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无主 居民身份证 / 永烟处〔2025〕第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025年5月29日15时14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507692682***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利群(休闲)1条、芙蓉王(硬)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销毁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休闲)1条、芙蓉王(硬)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2025/9/22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无主 居民身份证 / 永烟处〔2025〕第0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025年5月31日14时5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508451224***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销毁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2025/9/22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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