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永安市水电站清理整治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以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为主要内容,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增强绿色发展新优势,引导水电站走“社会得生态、河流得健康、百姓得实惠、电站得效益”四位一体的发展途径,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闽水〔2021〕9号)《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及《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经依法核定评估为退出类电站、其他无法整改应退出的电站以及鼓励装机容量在200千瓦(含)以下的电站(以审批和备案为准),在2022年底依法依规退出。
三、编制过程
经过前期谋划、征求意见、专题讨论,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电站退出工作好的做法、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并经书面征求各电站退出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后,形成《永安市水电站清理整治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送审稿)》,于2022年6月报市政府审核通过。
四、范围期限
2022年6月28日-2022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水电站清理整治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退出程序和保障措施。
六、注意事项
2022年10月31前完成拆除设备设施并通过现场验收的电站按补偿总金额的70%发放,11月30日前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的发放剩余的30%补偿金;如业主未在11月10日前启动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此30%资金转入电站属地乡镇街道,用于该电站生态修复工作,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查评估列入整改类电站无法按“一站一策”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必须退出电站,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莉莉 联系电话:0598-365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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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以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为主要内容,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增强绿色发展新优势,引导水电站走“社会得生态、河流得健康、百姓得实惠、电站得效益”四位一体的发展途径,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闽水〔2021〕9号)《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及《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经依法核定评估为退出类电站、其他无法整改应退出的电站以及鼓励装机容量在200千瓦(含)以下的电站(以审批和备案为准),在2022年底依法依规退出。
三、编制过程
经过前期谋划、征求意见、专题讨论,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电站退出工作好的做法、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并经书面征求各电站退出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后,形成《永安市水电站清理整治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送审稿)》,于2022年6月报市政府审核通过。
四、范围期限
2022年6月28日-2022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水电站清理整治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退出程序和保障措施。
六、注意事项
2022年10月31前完成拆除设备设施并通过现场验收的电站按补偿总金额的70%发放,11月30日前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的发放剩余的30%补偿金;如业主未在11月10日前启动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此30%资金转入电站属地乡镇街道,用于该电站生态修复工作,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查评估列入整改类电站无法按“一站一策”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必须退出电站,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莉莉 联系电话:0598-365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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