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

日期:2022-09-07 17:07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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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保障重点项目指标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7日印发实施了《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但是,由于《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出让范围较窄,仅针对三明辖区内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重大科技示范项目,而我市也收储了部分排污权,为增加出让范围,更好的服务我市重大项目,盘活我市已收储的排污权,结合省上、三明相关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出台《永安市排污权储备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

  3.《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5号)

  4.《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14〕46号)

  5.《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5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7.《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

  8.《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4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10日至4月14日,永安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编制了《永安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5日至4月21日,征求了市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2条,采纳2条;4月19日至5月18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0条,采纳0条;7月2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最终形成《永安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要求。生态环境、财政、发改部门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价格行为的监管。

  (二)细化收储管理。一是细化排污权收储的6个方面主要来源。二是明确排污权收储方式,对于属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对于属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或通过政府储备出让获得的,可由当地政府有偿收储或回购。

  (三)细化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一是保障区域排污权指标。优先保障永安市辖区内三明市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和集中供热(气)项目。当市场供给不足,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投放适量的储备排污权保障辖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二是明确出让方式。除了用于调节市场需求的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为公开竞价,其余为协议出让。三是明确出让价格。永安市辖区内三明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可申请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出让价格为上季度三明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的25%,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四是明确出让收入管理。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新增对于由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获得的排污权,企业在出售时,出售价高于原价部分应作为排污权出让收入收归同级国库。

  (四)明确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信息公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每月核对汇总排污权交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收入分成。市排污权储备出让收入按省、市、县(市、区)30%:30%:40%比例分成。三是明确收入用途。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交易平台建设维护、污染减排项目等方面。

  五、注意事项

  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使用,专项用于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交易平台建设维护、污染减排项目等方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坚    联系电话:0598-36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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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保障重点项目指标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7日印发实施了《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但是,由于《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出让范围较窄,仅针对三明辖区内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重大科技示范项目,而我市也收储了部分排污权,为增加出让范围,更好的服务我市重大项目,盘活我市已收储的排污权,结合省上、三明相关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出台《永安市排污权储备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

  3.《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5号)

  4.《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14〕46号)

  5.《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5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7.《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

  8.《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4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10日至4月14日,永安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编制了《永安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5日至4月21日,征求了市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2条,采纳2条;4月19日至5月18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0条,采纳0条;7月2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最终形成《永安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要求。生态环境、财政、发改部门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价格行为的监管。

  (二)细化收储管理。一是细化排污权收储的6个方面主要来源。二是明确排污权收储方式,对于属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对于属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或通过政府储备出让获得的,可由当地政府有偿收储或回购。

  (三)细化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一是保障区域排污权指标。优先保障永安市辖区内三明市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和集中供热(气)项目。当市场供给不足,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投放适量的储备排污权保障辖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二是明确出让方式。除了用于调节市场需求的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为公开竞价,其余为协议出让。三是明确出让价格。永安市辖区内三明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可申请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出让价格为上季度三明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的25%,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四是明确出让收入管理。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新增对于由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获得的排污权,企业在出售时,出售价高于原价部分应作为排污权出让收入收归同级国库。

  (四)明确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信息公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每月核对汇总排污权交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收入分成。市排污权储备出让收入按省、市、县(市、区)30%:30%:40%比例分成。三是明确收入用途。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交易平台建设维护、污染减排项目等方面。

  五、注意事项

  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使用,专项用于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交易平台建设维护、污染减排项目等方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坚    联系电话:0598-36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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