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四十一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11 10:58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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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

  二、出台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纾困解难四十一条措施”主要包含:普惠性纾困政策、推动农业扩种增产、支持工业增产增效、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优化提升服务保障等7个部分41条扶持措施。

  1.“普惠性纾困政策”方面共17条,分别是: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保障、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减免房屋租金、强化用工保障、降低用工成本、降低用地成本、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缓缴或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

  2.“推动农业扩种增产”方面共2条,分别是:加大种粮补助、助力林业产业发展。

  3.“支持工业增产增效”方面共7条,分别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鼓励技改提升、加强梯度培育、支持开拓市场、强化用电支撑、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参加展示展销。

  4“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方面共7条,分别是: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暂退旅行社全部质保金、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加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扶持应急保供企业、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强化乱收费执法。

  5.“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方面共2条,分别是: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6.“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方面共3条,分别是:减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增加城市公交政策资金支持、保障货运顺畅高效。

  7.“优化提升服务保障”方面共3条,分别是:持续深化“五办工作法”、强化用地供给、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四、政策时限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是省级、三明市级财政出资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其余资金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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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

  二、出台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纾困解难四十一条措施”主要包含:普惠性纾困政策、推动农业扩种增产、支持工业增产增效、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优化提升服务保障等7个部分41条扶持措施。

  1.“普惠性纾困政策”方面共17条,分别是: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保障、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减免房屋租金、强化用工保障、降低用工成本、降低用地成本、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缓缴或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

  2.“推动农业扩种增产”方面共2条,分别是:加大种粮补助、助力林业产业发展。

  3.“支持工业增产增效”方面共7条,分别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鼓励技改提升、加强梯度培育、支持开拓市场、强化用电支撑、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参加展示展销。

  4“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方面共7条,分别是: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暂退旅行社全部质保金、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加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扶持应急保供企业、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强化乱收费执法。

  5.“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方面共2条,分别是: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6.“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方面共3条,分别是:减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增加城市公交政策资金支持、保障货运顺畅高效。

  7.“优化提升服务保障”方面共3条,分别是:持续深化“五办工作法”、强化用地供给、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四、政策时限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是省级、三明市级财政出资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其余资金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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