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16 16:43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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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背景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投资更加多元化,原《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永政文〔2020〕98号)(以下简称《投资管理试行办法》)部分条款既不利企业发展也不适应现有国资监管要求。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调动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有必要对原《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晰责权,推动国企投资更加规范有序。

  二、修订的依据

  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永政文〔2017〕137号)和《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文〔2021〕3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实际进行本次修订。

  三、重要条文修订说明

  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市属国企投资范围进行了细化和扩大。其中对股权投资进行了界定和细化。原文件中股权投资指“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修改后的股权投资指“包括但不限于永安域内新设全资、控股(含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参股企业形成股权;对标的企业通过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方式取得股权;对已投标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股权。”同时增加了购买债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等新领域投资类型。

  二是对审批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明确。根据《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永政文〔2017〕137号)第六条(四)“国有企业总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必须报批”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文〔2021〕36号)第十二条“总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设方案和评审报告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相关规定,对原文件“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国资办审核”改为“500万以上必须报国资办审核,其中1000万以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具体修改为:

  报送市国资办进行审核后实施的事项有:

  (一)永安域外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

  (二)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中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四)金融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的;

  (五)除上述以外投资500-1000万元的;

  (六)市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有:

  (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投资项目;

  (二)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的;

  (四)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投资金额≥1000万元的;

  (五)金融投资≥1000万元的;

  (六)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七)涉及境外投资;

  (八)除上述以外投资≥1000万元的;

  (九)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除上述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向市国资办备案后即可实施。

  三是对对外投资退出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外投资方案应明确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时,企业应制定退出方案,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按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备案、审核或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是对违规投资责任追究依据进行了补充。修改为“违规投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本办法执行期限为5年。主要依据是《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的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投资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投资事项;第二章投资原则,规定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的六条原则;第三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细化国有企业投资决策主要职责,明确投资管理制度及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和要求,涉及重大投资必须按“三重一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明确需报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及需报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列明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的材料以及实施过程中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形;第四章投资风险防控,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对外投资退出机制;第五章投资监督,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部门监督,明确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明确未设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含管委会、项目指挥部)代为履行“三重一大”职责,规定实施时间、解释单位及原《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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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背景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投资更加多元化,原《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永政文〔2020〕98号)(以下简称《投资管理试行办法》)部分条款既不利企业发展也不适应现有国资监管要求。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调动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有必要对原《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晰责权,推动国企投资更加规范有序。

  二、修订的依据

  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永政文〔2017〕137号)和《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文〔2021〕3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实际进行本次修订。

  三、重要条文修订说明

  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市属国企投资范围进行了细化和扩大。其中对股权投资进行了界定和细化。原文件中股权投资指“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修改后的股权投资指“包括但不限于永安域内新设全资、控股(含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参股企业形成股权;对标的企业通过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方式取得股权;对已投标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股权。”同时增加了购买债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等新领域投资类型。

  二是对审批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明确。根据《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永政文〔2017〕137号)第六条(四)“国有企业总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必须报批”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文〔2021〕36号)第十二条“总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设方案和评审报告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相关规定,对原文件“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国资办审核”改为“500万以上必须报国资办审核,其中1000万以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具体修改为:

  报送市国资办进行审核后实施的事项有:

  (一)永安域外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

  (二)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中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四)金融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的;

  (五)除上述以外投资500-1000万元的;

  (六)市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有:

  (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投资项目;

  (二)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的;

  (四)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投资金额≥1000万元的;

  (五)金融投资≥1000万元的;

  (六)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七)涉及境外投资;

  (八)除上述以外投资≥1000万元的;

  (九)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除上述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向市国资办备案后即可实施。

  三是对对外投资退出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外投资方案应明确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时,企业应制定退出方案,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按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备案、审核或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是对违规投资责任追究依据进行了补充。修改为“违规投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本办法执行期限为5年。主要依据是《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的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投资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投资事项;第二章投资原则,规定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的六条原则;第三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细化国有企业投资决策主要职责,明确投资管理制度及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和要求,涉及重大投资必须按“三重一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明确需报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及需报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列明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的材料以及实施过程中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形;第四章投资风险防控,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对外投资退出机制;第五章投资监督,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部门监督,明确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明确未设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含管委会、项目指挥部)代为履行“三重一大”职责,规定实施时间、解释单位及原《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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