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14 17:14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 | | |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近期我市天气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无明显降水,全市森林火险等级为高度危险(四级)以上,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特发布2022年第4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2022年10月12日—10月22日)。为防范森林火险,市政府有必要出台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明政规〔2022〕4号)。

  二、目标任务

  本通告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进展

  本《通告》由永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起草,在三明市政府发布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明政规〔2022〕4号)的前提下,参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起草了《通告》(初稿)。之后征求了永安市政府、永安市林业局、永安市司法局等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四、范围期限

  适用于为永安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期限从2022年10月13日0:00起至2022年10月23日0:00止。

  五、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4条,涉及范围期限、禁止性行为、禁火措施、法律责任等。

  (一) 2022年10月13日0:00起至2022年10月23日0:00止,为全市林区野外用火禁火期,在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内,禁止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山、入林;禁止森林防火区内烧火积肥、烧荒烧炭、造林炼山、果园烧杂、烧田埂草、焚烧垃圾、吸烟、烧纸、点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三)在禁火期间,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护林巡山频次,严禁火源上山,并加强值班值守,强化火情、舆情监测。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键词

  野外用火、禁止、森林火灾。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伟光 ,联系电话:3612119。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近期我市天气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无明显降水,全市森林火险等级为高度危险(四级)以上,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特发布2022年第4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2022年10月12日—10月22日)。为防范森林火险,市政府有必要出台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明政规〔2022〕4号)。

  二、目标任务

  本通告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进展

  本《通告》由永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起草,在三明市政府发布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明政规〔2022〕4号)的前提下,参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起草了《通告》(初稿)。之后征求了永安市政府、永安市林业局、永安市司法局等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四、范围期限

  适用于为永安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期限从2022年10月13日0:00起至2022年10月23日0:00止。

  五、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4条,涉及范围期限、禁止性行为、禁火措施、法律责任等。

  (一) 2022年10月13日0:00起至2022年10月23日0:00止,为全市林区野外用火禁火期,在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内,禁止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山、入林;禁止森林防火区内烧火积肥、烧荒烧炭、造林炼山、果园烧杂、烧田埂草、焚烧垃圾、吸烟、烧纸、点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三)在禁火期间,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护林巡山频次,严禁火源上山,并加强值班值守,强化火情、舆情监测。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键词

  野外用火、禁止、森林火灾。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伟光 ,联系电话:361211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