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1 09:30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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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部署要求,对我市2022年6月30日前颁布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订过程

  2022年9月,市司法局于对我市2022年6月30日前颁布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2022年6月30日前颁布的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0月8日征求各有关单位清理建议。市司法局汇总各单位反馈清理建议后进行初审,经政府办复核,形成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月25日、11月29日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12月15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22〕44号)制定。

  四、文件主要内容

  依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部署要求,对我市2022年6月30日前颁布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87件,其中继续有效的105件,失效的25件,废止的46件,拟修改的11件。

  对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其中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在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

  联系人:雷继玉,联系电话: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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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部署要求,对我市2022年6月30日前颁布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订过程

  2022年9月,市司法局于对我市2022年6月30日前颁布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2022年6月30日前颁布的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0月8日征求各有关单位清理建议。市司法局汇总各单位反馈清理建议后进行初审,经政府办复核,形成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月25日、11月29日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12月15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22〕44号)制定。

  四、文件主要内容

  依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部署要求,对我市2022年6月30日前颁布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87件,其中继续有效的105件,失效的25件,废止的46件,拟修改的11件。

  对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其中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在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

  联系人:雷继玉,联系电话: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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