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4-27 09:46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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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去年对永安市市属国有资产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对全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仍在履约的合同签订情况、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清点和梳理。对合同的决策、招标、文本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到档案管理等全过程进行审计。从审计结果来看,全市各单位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缺失重要内容、合同文字表达不严谨、合同无可操作性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缺乏系统思维。因此,有必要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永安市政府合同管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资产、公共资源合法、有效利用,维护合同各方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过程

  由市审计局起草,两次向市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办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两次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磋商与起草、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签订与履行、备案与归档、责任追究、附则共7章35条。

  1、总则。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当事一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以及涉及签约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的法律文书。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征收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除外。

  2、磋商与起草。 合同承办单位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事先核查当事人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合同格式应当优先参照国家或行业的示范文本,结合约定事项的实际情况,明确约定通用条款以外的特别条款。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和内容。

  3、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的内容。

  4、签订与履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综合合同磋商、起草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意见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后,履行政府决策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动此前明确的条款。政府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变更事项与合同其他签约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政府合同需中止、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承办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中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向合同签署对方发出书面中止、变更或解除通知并协商合同中止、变更或解除有关事宜。

  5、备案与归档。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经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后,由司法局留存备案。承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涉及财政性资金扶持、国有资产处置、给予项目优惠政策的合同,经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行政事业单位报司法局备案、国有企业报国资办备案,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留存备案。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合同履约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重要程度、风险层级等因素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合同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

  6、责任追究。合同管理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合同管理单位及个人的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六、范围期限

  本办法所指政府合同,包括永安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永安市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当事一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以及涉及签约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七、关键词:政府合同管理

  联系人: 张慧玲        联系电话:0598-365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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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去年对永安市市属国有资产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对全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仍在履约的合同签订情况、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清点和梳理。对合同的决策、招标、文本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到档案管理等全过程进行审计。从审计结果来看,全市各单位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缺失重要内容、合同文字表达不严谨、合同无可操作性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缺乏系统思维。因此,有必要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永安市政府合同管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资产、公共资源合法、有效利用,维护合同各方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过程

  由市审计局起草,两次向市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办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两次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磋商与起草、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签订与履行、备案与归档、责任追究、附则共7章35条。

  1、总则。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当事一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以及涉及签约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的法律文书。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征收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除外。

  2、磋商与起草。 合同承办单位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事先核查当事人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合同格式应当优先参照国家或行业的示范文本,结合约定事项的实际情况,明确约定通用条款以外的特别条款。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和内容。

  3、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的内容。

  4、签订与履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综合合同磋商、起草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意见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后,履行政府决策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动此前明确的条款。政府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变更事项与合同其他签约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政府合同需中止、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承办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中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向合同签署对方发出书面中止、变更或解除通知并协商合同中止、变更或解除有关事宜。

  5、备案与归档。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经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后,由司法局留存备案。承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涉及财政性资金扶持、国有资产处置、给予项目优惠政策的合同,经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行政事业单位报司法局备案、国有企业报国资办备案,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留存备案。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合同履约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重要程度、风险层级等因素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合同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

  6、责任追究。合同管理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合同管理单位及个人的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六、范围期限

  本办法所指政府合同,包括永安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永安市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当事一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以及涉及签约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七、关键词:政府合同管理

  联系人: 张慧玲        联系电话:0598-365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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