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6日印发《永安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永政文〔2023〕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理解和执行,市司法局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行政败诉率是衡量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永安市存在行政败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永安市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尽快出台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二、制订过程
市司法局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并向全市各行政机关和三明市司法局、永安市法院、永安市检察院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永安市法院修改建议四条,全部采纳;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或建议。经市司法局法制人员合法性审核形成《管理办法》的送审稿,4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制定的依据、遵循的原则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制定遵循的原则:
1.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答辩、举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法定义务。
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原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争取对方当事人撤诉。
3.诉源治理原则。对败诉案件应当按规定及时做好败诉原因分析和整改工作,做好败诉责任追究工作。
4.强化协调、指导和监督原则。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的职能作用。
5.“谁承办、谁应诉”原则。对行政应诉案件,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四、文件主要内容
《永安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和依据。制定目的为规范永安市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规定永安市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应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对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应诉进行解释。
第三条至第七条为行政应诉应当遵循的原则。分别为:依法原则;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原则;诉源治理原则;强化协调、指导和监督原则;“谁承办、谁应诉”原则。并对适用这些原则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为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应诉责任。分主要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业务分管负责人、法制分管负责人三种责任。
第九条为行政应诉“一案三备”制度。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协调、指导、监督的需要,根据答辩、开庭、裁判三个应诉环节建立。
第十条为行政争议协调会商制度。以协调会商开展行政应诉案件分析研判和预警。
第十一条为败诉案件救济要求。明确规定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律救济权利。
第十二条为行政机关组织旁听庭审要求。以期通过旁听庭审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败诉的违法后果。从单位、个人两个方面追究败诉责任。
第十五条为附则。规定实施起始时间和承担解释工作的单位。
五、采取的新措施
1.建立了行政应诉领导责任机制。明确了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业务分管负责人、分管法制负责人的行政应诉责任。
2.完善了行政应诉“一案三备”制度。为强化行政应诉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奠定了工作基础。
3.制定了行政争议协调会商制度。通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集体分析研判和预警,将减少行政败诉案件发生。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规定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3年5月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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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6日印发《永安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永政文〔2023〕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理解和执行,市司法局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行政败诉率是衡量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永安市存在行政败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永安市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尽快出台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二、制订过程
市司法局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并向全市各行政机关和三明市司法局、永安市法院、永安市检察院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永安市法院修改建议四条,全部采纳;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或建议。经市司法局法制人员合法性审核形成《管理办法》的送审稿,4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制定的依据、遵循的原则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制定遵循的原则:
1.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答辩、举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法定义务。
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原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争取对方当事人撤诉。
3.诉源治理原则。对败诉案件应当按规定及时做好败诉原因分析和整改工作,做好败诉责任追究工作。
4.强化协调、指导和监督原则。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的职能作用。
5.“谁承办、谁应诉”原则。对行政应诉案件,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四、文件主要内容
《永安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和依据。制定目的为规范永安市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规定永安市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应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对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应诉进行解释。
第三条至第七条为行政应诉应当遵循的原则。分别为:依法原则;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原则;诉源治理原则;强化协调、指导和监督原则;“谁承办、谁应诉”原则。并对适用这些原则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为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应诉责任。分主要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业务分管负责人、法制分管负责人三种责任。
第九条为行政应诉“一案三备”制度。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协调、指导、监督的需要,根据答辩、开庭、裁判三个应诉环节建立。
第十条为行政争议协调会商制度。以协调会商开展行政应诉案件分析研判和预警。
第十一条为败诉案件救济要求。明确规定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律救济权利。
第十二条为行政机关组织旁听庭审要求。以期通过旁听庭审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败诉的违法后果。从单位、个人两个方面追究败诉责任。
第十五条为附则。规定实施起始时间和承担解释工作的单位。
五、采取的新措施
1.建立了行政应诉领导责任机制。明确了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业务分管负责人、分管法制负责人的行政应诉责任。
2.完善了行政应诉“一案三备”制度。为强化行政应诉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奠定了工作基础。
3.制定了行政争议协调会商制度。通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集体分析研判和预警,将减少行政败诉案件发生。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规定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3年5月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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