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04 15:37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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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7日印发《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永政规〔2023〕7号)(以下简称《通告》),并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理解和执行,永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通告》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同时,《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都要依据是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为防范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市政府有必要出台关于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编制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2.《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4条,涉及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管理、森林防火区外用火管理等。

  (一)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50米以内(含50米)为森林防火区。

  (三)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满足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用火需要,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实行审批制度,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审批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办理,市应急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

  (四)全市森林防火区外用火实行用火报备制度。由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向村委会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用火时间、用火区域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村委会根据报备情况,对用火区域、防护措施、人员组织、扑火准备、通讯联络、天气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及时公告用火区域、时间等相关事项,同时向乡镇(街道)森防办报备。

  四、实施期限

  本《通告》自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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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7日印发《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永政规〔2023〕7号)(以下简称《通告》),并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理解和执行,永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通告》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同时,《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都要依据是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为防范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市政府有必要出台关于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编制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2.《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4条,涉及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管理、森林防火区外用火管理等。

  (一)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50米以内(含50米)为森林防火区。

  (三)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满足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用火需要,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实行审批制度,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审批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办理,市应急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

  (四)全市森林防火区外用火实行用火报备制度。由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向村委会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用火时间、用火区域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村委会根据报备情况,对用火区域、防护措施、人员组织、扑火准备、通讯联络、天气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及时公告用火区域、时间等相关事项,同时向乡镇(街道)森防办报备。

  四、实施期限

  本《通告》自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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