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10 09:58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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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日印发《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永政规〔202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理解和执行,市司法局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19号令)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文〔2013〕9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且近几年来,中央、省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出台了相关政策,有必要结合上位法要求,并总结该文件实施的有益经验,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且《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将该文件列为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五)《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19号令)

  三、制订过程

  2023年4月,市司法局起草《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5日至4月28日征求24个工作部门、15个乡镇街道、4个工业园区及景区管委会、天宝岩管理局等单位意见。5月12日至5月19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均未收到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对征求意见稿的个别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完善,经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合法性审核形成《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7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条,包括总则、基本规范、制定程序、监督、附则等内容,内容在确保与国家、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实要求,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标题。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监督” “管理”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为此,本次修订将标题由《永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改为《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二)扩大适用范围。《办法》仅适用于市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扩大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一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标准。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为此,本次修订在第七条规定了“确保政策措施协调衔接”的总体要求,并在第十六条“征求意见”阶段、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核”阶段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要求,切实将《纲要》的新要求贯彻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

  (四)关于有效期制度和评估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到期评估制度,并根据省政府规章和我市实际,增加了以下内容:

  1.关于有效期的例外规定。在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专用于作出废止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2.关于评估要求。结合省政府规章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的规定,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制定机关、实施部门认为有必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五)关于征求意见程序。结合上位依据,对征求意见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关于统一公开征求意见。在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关于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在第十八条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意见的具体内容,并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情形。

  (六)关于合法性审核。一是落实合法性审核职责。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承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核期限。第二十六条规定“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者需要补正制定材料的,论证、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间内”。

  (七)关于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三条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专门规定可以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情形,根据该款规定简化制定程序的,均应当按规定经合法性审核。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杨俊财  联系电话:0598-3836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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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日印发《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永政规〔202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理解和执行,市司法局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19号令)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文〔2013〕9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且近几年来,中央、省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出台了相关政策,有必要结合上位法要求,并总结该文件实施的有益经验,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且《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将该文件列为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五)《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19号令)

  三、制订过程

  2023年4月,市司法局起草《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5日至4月28日征求24个工作部门、15个乡镇街道、4个工业园区及景区管委会、天宝岩管理局等单位意见。5月12日至5月19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均未收到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对征求意见稿的个别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完善,经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合法性审核形成《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7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条,包括总则、基本规范、制定程序、监督、附则等内容,内容在确保与国家、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实要求,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标题。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监督” “管理”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为此,本次修订将标题由《永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改为《永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二)扩大适用范围。《办法》仅适用于市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扩大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一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标准。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为此,本次修订在第七条规定了“确保政策措施协调衔接”的总体要求,并在第十六条“征求意见”阶段、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核”阶段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要求,切实将《纲要》的新要求贯彻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

  (四)关于有效期制度和评估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到期评估制度,并根据省政府规章和我市实际,增加了以下内容:

  1.关于有效期的例外规定。在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专用于作出废止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2.关于评估要求。结合省政府规章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的规定,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制定机关、实施部门认为有必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五)关于征求意见程序。结合上位依据,对征求意见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关于统一公开征求意见。在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关于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在第十八条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意见的具体内容,并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情形。

  (六)关于合法性审核。一是落实合法性审核职责。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承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核期限。第二十六条规定“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者需要补正制定材料的,论证、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间内”。

  (七)关于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三条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专门规定可以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情形,根据该款规定简化制定程序的,均应当按规定经合法性审核。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杨俊财  联系电话:0598-3836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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