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28 16:29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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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9月21日印发了《永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理解和执行,永安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为了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7年3月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永政办〔2017〕29号),目前该《办法》部分内容不符合有关最新规范性文件要求。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进展

  本《办法》由永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参照省、三明市相关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市《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17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各乡镇(街道)、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发文征求意见,并在永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收到意见。8月4日将《办法》文本送永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根据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了有效期及解释权。8月25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收到意见4条,采纳3条。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永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行为。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其主要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备案登记、乡村厨师基本要求、环境与设施、采购与贮存、加工与留样、应急与处置、监督与管理等具体事项。

  第一章为总则,从第一条到第五条共五条。第一条为制度目的和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为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备案登记,从第六条到第九条共四条。第六条规定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了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第九条规定了现场指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为乡村厨师基本要求,从第十条到第十三条共4条。第十条规定乡村厨师备案制度。第十一条到十三条规定了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的要求。

  第四章为环境与设施,从第十四条到十七条共四条。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场所的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了储存食品的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用水的要求。

  第五章为采购与贮存,从第十八条到二十一条共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了聚餐办者或承办者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禁止采购和使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食品原料的存放。

  第六章为加工与留样,从第二十二条到二十七条共六条。第二十二条到二十六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的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留样要求。

  第七章为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接到报告后各部门分工职责。

  第八章为监督与管理,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共五条。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九章为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共两条。第三十四条解释乡村厨师这个名词。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承担解释工作的单位和实施起始时间。

  六、关键词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酒家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上官方靓  联系电话:0598-362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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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9月21日印发了《永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理解和执行,永安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为了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7年3月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永政办〔2017〕29号),目前该《办法》部分内容不符合有关最新规范性文件要求。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进展

  本《办法》由永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参照省、三明市相关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市《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17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各乡镇(街道)、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发文征求意见,并在永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收到意见。8月4日将《办法》文本送永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根据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了有效期及解释权。8月25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收到意见4条,采纳3条。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永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行为。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其主要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备案登记、乡村厨师基本要求、环境与设施、采购与贮存、加工与留样、应急与处置、监督与管理等具体事项。

  第一章为总则,从第一条到第五条共五条。第一条为制度目的和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为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备案登记,从第六条到第九条共四条。第六条规定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了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第九条规定了现场指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为乡村厨师基本要求,从第十条到第十三条共4条。第十条规定乡村厨师备案制度。第十一条到十三条规定了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的要求。

  第四章为环境与设施,从第十四条到十七条共四条。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场所的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了储存食品的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用水的要求。

  第五章为采购与贮存,从第十八条到二十一条共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了聚餐办者或承办者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禁止采购和使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食品原料的存放。

  第六章为加工与留样,从第二十二条到二十七条共六条。第二十二条到二十六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的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留样要求。

  第七章为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接到报告后各部门分工职责。

  第八章为监督与管理,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共五条。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九章为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共两条。第三十四条解释乡村厨师这个名词。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承担解释工作的单位和实施起始时间。

  六、关键词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酒家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上官方靓  联系电话:0598-362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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