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03 15:06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 | | |

  一、编制的必要性

  2023年“永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已列为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要求,2023年底前,要完成永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形成永安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

  二、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

  (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底前,全面开展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名录。2024年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于5月5日形成了《工作方案》初稿,两次征求了相关单位及公众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采纳3条意见;于8月21日进行了司法审查,提出3条修改意见,采纳3条意见。10月25日上午市政府专题会后,收到补充意见1条,采纳1条。10月25日下午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最终形成《永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五、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完成闽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全面开展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快截污治污,规范整治辖区流域各类入河排污口,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全面开展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名录。2024年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市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全面检查、实施分类整治、开展“回头看”行动、严格监督管理四项任务。

  1. 开展全面排查

  组织排查溯源。市政府作为承担永安市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协调各属地乡镇配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关于“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排查。

  2.实施分类整治

  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超标的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清理合并。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逐步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或各类工业项目集中区结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现污水截污纳管由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或各类工业项目集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向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报备,再由其向三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规范整治。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3. 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

  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对所有排污口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实确认,督促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采样监测,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的,要建立排污口“回头看”整治清单,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整治,限期整改;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并动态更新排污口名录。

  4. 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规划引领。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

  严格规范审批。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严格环境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排污口巡查纳入乡镇生态综合管护队或网格员日常巡查工作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开展试点示范。推进汽车工业园区、石墨与石墨烯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省级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四)保障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目标,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排污口排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

  六、范围期限: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七、注意事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根据第三方排查结果,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特别要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建立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政府或指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与维护管理。

  八、关键词

  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坚,联系电话:0598-3860212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编制的必要性

  2023年“永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已列为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要求,2023年底前,要完成永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形成永安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

  二、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

  (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底前,全面开展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名录。2024年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于5月5日形成了《工作方案》初稿,两次征求了相关单位及公众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采纳3条意见;于8月21日进行了司法审查,提出3条修改意见,采纳3条意见。10月25日上午市政府专题会后,收到补充意见1条,采纳1条。10月25日下午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最终形成《永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五、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完成闽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全面开展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快截污治污,规范整治辖区流域各类入河排污口,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全面开展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名录。2024年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市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全面检查、实施分类整治、开展“回头看”行动、严格监督管理四项任务。

  1. 开展全面排查

  组织排查溯源。市政府作为承担永安市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协调各属地乡镇配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关于“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排查。

  2.实施分类整治

  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超标的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清理合并。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逐步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或各类工业项目集中区结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现污水截污纳管由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或各类工业项目集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向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报备,再由其向三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规范整治。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3. 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

  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对所有排污口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实确认,督促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采样监测,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的,要建立排污口“回头看”整治清单,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整治,限期整改;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并动态更新排污口名录。

  4. 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规划引领。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

  严格规范审批。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严格环境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排污口巡查纳入乡镇生态综合管护队或网格员日常巡查工作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开展试点示范。推进汽车工业园区、石墨与石墨烯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省级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四)保障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目标,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排污口排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

  六、范围期限: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七、注意事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根据第三方排查结果,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特别要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建立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政府或指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与维护管理。

  八、关键词

  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坚,联系电话:0598-386021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