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04 16:32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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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宜居宜业,市政府办印发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规〔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解决四个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需求,规范四个街道农村村民建房的条件、程序、全过程监管,确保四个街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有序,对已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但短期又未征迁的四个街道相关村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永安实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二、工作进展

  2024年1月25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四个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征求意见;2024年1月30日,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3月1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后根据各部门提交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通知》于2024年3月13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于3月21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永司法审〔2024〕10号)。形成统一意见后,2024年4月28日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审批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在街道辖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中承担的相应职责。

  (三)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街道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资格和条件

  1.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

  2.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的6种条件和8种不予批准的情形。

  3.农村村民建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标准。

  (五)街道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管街道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切实履行“四公开”“四到场”机制。

  (六)禁止条款

  严禁将已审批的宅基地用于经营性用途,严禁城镇居民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七)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负责解释。

  五、关键词

  农村村民住宅 宅基地 规划建设。

  联系人:郑名凯  联系电话:0598-385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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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宜居宜业,市政府办印发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规〔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解决四个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需求,规范四个街道农村村民建房的条件、程序、全过程监管,确保四个街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有序,对已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但短期又未征迁的四个街道相关村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永安实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二、工作进展

  2024年1月25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四个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征求意见;2024年1月30日,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3月1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后根据各部门提交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通知》于2024年3月13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于3月21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永司法审〔2024〕10号)。形成统一意见后,2024年4月28日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审批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在街道辖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中承担的相应职责。

  (三)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街道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资格和条件

  1.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

  2.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的6种条件和8种不予批准的情形。

  3.农村村民建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标准。

  (五)街道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管街道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切实履行“四公开”“四到场”机制。

  (六)禁止条款

  严禁将已审批的宅基地用于经营性用途,严禁城镇居民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七)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负责解释。

  五、关键词

  农村村民住宅 宅基地 规划建设。

  联系人:郑名凯  联系电话:0598-385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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