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04 18:08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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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永安市境内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二、目标任务

  永安市全境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依法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切实提升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与参与度,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其他事项等5个部分。

  (一)禁猎区

  永安市行政区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自2025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福建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弓弩、弹弓、吊杆、地枪、排铳、捕打机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

  2.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

  3.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

  4.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网捕、犬捕、设置陷阱、驾车追赶、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其它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猎捕。

  5.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五)其他事项

  1.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要申请猎捕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由永安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有关事项的通告》(永政通告〔2012〕14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电话

  永安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598-38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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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永安市境内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二、目标任务

  永安市全境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依法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切实提升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与参与度,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其他事项等5个部分。

  (一)禁猎区

  永安市行政区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自2025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福建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弓弩、弹弓、吊杆、地枪、排铳、捕打机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

  2.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

  3.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

  4.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网捕、犬捕、设置陷阱、驾车追赶、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其它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猎捕。

  5.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五)其他事项

  1.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要申请猎捕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由永安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有关事项的通告》(永政通告〔2012〕14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电话

  永安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598-38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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