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政策问答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司办〔20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永安市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制定本决定,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
二、本次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收回《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小陶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20〕5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赋予的以下行政执法事项:
1.收回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职权136项,其中涉及林业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城管行政处罚25项,住建17行政处罚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19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7项,农业农村行政处罚16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12项,水利行政处罚20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1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14项,消防行政处罚1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1)
2.收回各街道办事处职权118项,其中涉及林业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城管行政处罚4项,住建行政处罚13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19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7项,农业农村行政处罚16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12项,水利行政处罚27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1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14项,消防行政处罚1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2)
3.收回小陶镇职权206项,其中涉及林业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水利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21项,卫健行政许可1项,城管行政处罚58项,住建行政处罚17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19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7项,农业农村行政处罚22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12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1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14项,消防行政处罚1项,民政行政处罚6项,卫健行政处罚6项,文旅行政处罚5项,人社行政处罚7项,教育行政处罚3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3)
三、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后,相关工作衔接有哪些要求?
答:1.统筹指导责任: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衔接工作;
2.确认书签订: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5年10月28日前,市直有关单位需与相关乡镇(街道)签订保留赋权事项的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内容与职责边界,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3.案件移交:本决定施行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收回事项案件,乡镇(街道)需在施行之日起移交对应市直单位办理;
4.实施主体变更:决定施行后,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相应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四、各相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1.市直有关单位:做好事项的收回与承接工作,依法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
2.乡镇(街道):配合完成事项收回工作,严格按《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小陶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20〕5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文件要求,签订承接确认书并在决定实施前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3.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文件落实,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政策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是多久?由谁负责解释?
答:1.施行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第30日,即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
2.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8日止;
3.解释单位: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永安市司法局。
联系人:永安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联系电话:0598-3836449。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司办〔20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永安市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制定本决定,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
二、本次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收回《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小陶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20〕5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赋予的以下行政执法事项:
1.收回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职权136项,其中涉及林业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城管行政处罚25项,住建17行政处罚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19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7项,农业农村行政处罚16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12项,水利行政处罚20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1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14项,消防行政处罚1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1)
2.收回各街道办事处职权118项,其中涉及林业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城管行政处罚4项,住建行政处罚13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19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7项,农业农村行政处罚16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12项,水利行政处罚27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1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14项,消防行政处罚1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2)
3.收回小陶镇职权206项,其中涉及林业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水利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21项,卫健行政许可1项,城管行政处罚58项,住建行政处罚17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19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7项,农业农村行政处罚22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12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1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14项,消防行政处罚1项,民政行政处罚6项,卫健行政处罚6项,文旅行政处罚5项,人社行政处罚7项,教育行政处罚3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3)
三、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后,相关工作衔接有哪些要求?
答:1.统筹指导责任: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衔接工作;
2.确认书签订: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5年10月28日前,市直有关单位需与相关乡镇(街道)签订保留赋权事项的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内容与职责边界,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3.案件移交:本决定施行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收回事项案件,乡镇(街道)需在施行之日起移交对应市直单位办理;
4.实施主体变更:决定施行后,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相应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四、各相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1.市直有关单位:做好事项的收回与承接工作,依法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
2.乡镇(街道):配合完成事项收回工作,严格按《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小陶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20〕5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文件要求,签订承接确认书并在决定实施前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3.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文件落实,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政策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是多久?由谁负责解释?
答:1.施行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第30日,即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
2.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8日止;
3.解释单位: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永安市司法局。
联系人:永安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联系电话:0598-383644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