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19 09:14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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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目的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领带动各设区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8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一)标题删除“暂行”两字。根据要求规范性文件中暂行办法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该办法计划执行至2025年底,因此删除“暂行”两字。

  (二)第二条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表明依法设立。

  (三)按照最新要求将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修改为“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四)将原办法中“中小企业”统一调整为“中小微企业”。

  (五)第五条职责分工中增加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职责。

  (六)支持范围增加“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根据工信部最新要求,将专精特新企业统一修改为“优质中小微企业”。

  (七)对分配法进行了重新梳理,具体分为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三种方式。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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